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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查看:3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B、C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5民初5030号原告:D,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文员,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被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A(夫妻关系),原告A诉被告B、C、D、E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A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A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A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全部退还原告A,代理审判员 周 中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XX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