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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0查看:6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B、C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北民初字第408号 原告D, 委托代理人A,天津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 被告A,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C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A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A负担, 代理审判员A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B 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