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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6/21查看:7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天津君豪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南民初字第7321-1号 原告天津君豪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水上公园路临园里11号楼1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晓忠,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89号。 法定代表人回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晓丽,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亚亚,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豪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公共交通三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君豪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君豪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天津君豪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傅美兰 人民陪审员刘咏梅 人民陪审员焦守诣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刘路 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