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2022/1/19查看:4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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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某有限公司(上诉人、一审被告)与某某村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50年。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主张因涉案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超期部分无效,要求解除与某某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并重新签署新的租赁协议。某某有限公司不同意解除租赁协议,并要求贾庄子村委会切实履行协议书的约定,解决存在的问题,双方存在分歧,遂成诉。

某某有限公司上诉某某村村民村委会,要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依法改判驳回某某村委会请求确认合同超过20年部分无效以及腾房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我所王志红律师、何铮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答辩称双方于1992年8月签订涉诉土地和房屋租赁协议,期限为50年。虽然不违反当时的法律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该规定为强制性法律规定,当事人双方均应遵守。

天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意见,驳回了某某有限公司对B某村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认定了一审法院自上述法律实施之日起开始计算,认定涉案合同超过2019年9月30日后的租赁期限无效并无不当。由于涉案合同已经超过合法期限,上诉人继续占有使用涉案房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腾空房屋返还被上诉人。

【律师观点】

虽然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合意,但是内容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一旦发现不符合现行法,及时修订合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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