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夏某、某某平安财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2022/2/21查看:67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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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9日9时25分许,夏某(被告1)驾驶微型货车时车辆左前部不慎与刘某(原告)驾驶三轮车车辆后部发生碰撞,刘某(被告2)驾驶重型货车车前部不慎与刘某(原)驾驶三轮车车辆后部发生碰撞,致刘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咸水沽大队处理,认定夏某(被告1)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被告2)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刘某(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天津市津南医院急诊行CT检查发现,左肩峰骨折,后回家疗养,近一个月来疼痛无明显好转,后于2019年11月29日住院治疗,伤情左侧肩峰陈旧性骨折,左腕部挫伤、双膝挫伤、左三角肌肉撕裂伤、左肩肩峰撞击症、左冈上肌腱撕裂伤等。原告住院治疗15天后,于2019年12月14日出院。经查,夏某(被告1)驾驶的微型货车在某某平安财险投保,刘某(被告2)驾驶的重型货车在某某人保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现原告已经治疗终结,故提起本次诉讼。

我所张静律师作为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积极出庭参与诉讼,积极举证质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方认为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予受害者赔偿,所以请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3367.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3000元、伤残赔偿金69178.5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护理费10008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500元,合计105553.92元。

某某平安财险公司(被告3)辩称,夏某(被告1)驾驶的微型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事故经过和责任认定认可,同意合理合法的赔偿。

某某人保公司(被告4)辩称,刘某(被告2)驾驶的重型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于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及责任认定认可,要求交强险部分与某某平安财险公司(被告3)按责任比例承担,商业险要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不同意赔偿鉴定费。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我方请求,认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夏某及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对原告造成损害,交警部门认定夏某、刘某分别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据此确认本案中夏某、刘某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为50%。判令被告某某平安财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67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4589.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护理费5004元、交通费4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50元,以上合计52665.13元;被告某某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671.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营养费1500元、残疾赔偿金34589.2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00元、护理费5004元、交通费4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50元,以上合计52665.13元。

【律师心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保险理赔中是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因其特殊的地位,保险人形成了一种思维定势,在理赔中把它当作具有无可辩驳的证明力的证据来对待。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流程:1、报案,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2、勘验,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3、办理保险理赔手续,应携带行驶证,保险合同以及事故责任认定书等相关证据;4、签字,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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