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房地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2022/2/11查看:38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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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与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签订房产电商服务协议,约定由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台(某某)旗下全部楼盘进行推介,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介绍的客户成交,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根据项目约定向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该成交的联动服务费,现某某案外人系原告介绍来的客户,应得联动服务费80178元,被告抗辩事由系被告已经为某某公司(案外人1)与某某公司(案外人2)的诉讼中提供了证据,但该诉讼结果导致某某公司(案外人2)不支付联动服务费,所以原告所诉联动服务费不符合结算条件。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产电商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且某某公司(案外人1)、某某公司(案外人2)均非涉诉合同的签订主体,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并且诉讼费用有被上诉人承担。

我所张静律师,任坤坤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出庭应诉,积极举证质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的认可。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对一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心得】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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