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

2022/12/14查看:3律师随笔

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辆【案例】陈某、马爱维交通肇事案(2018)晋0181刑初23号【裁判理由】本院认为,被告人马爱维驾驶二轮电动车,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鉴定,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且经交警部门认定,马爱维负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只有是无证驾驶机动车或明知无牌机动车而驾驶的,才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马爱维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虽然在事故发生后被鉴定为机动车,但在案发当时,该车辆属于超标电动车自行车,无法办理车辆登记,其责任不在马爱维。

      故不能据此认定马爱维属无证驾驶无牌车辆,构成交通肇事罪。

      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另外,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属于法条竞合,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马爱维的行为亦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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