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XX公司与侯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0/8/19查看:4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北京XX公司在(以下简称XX公司)诉被告侯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XX公司无需向侯XX支付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期间工资27970.69元;2、XX公司无需向侯XX支付二〇一六年一月一日至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7099.04元;3、诉讼费由侯XX负担。事实和理由:侯XX从未入职XX公司,亦未向公司提供过劳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侯XX等8人,自称有军队信息化项目,在其团队人员恢复军人身份之前,需要有一个合作单位过度,并在之后可以将合作项目的维护工作交给合作单位,因此要求与我公司合作。我公司轻信其主张,与其团队开展合作。现我公司已就其及其团队涉嫌诈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获得立案侦查。被告在劳动仲裁过程中隐瞒事实,做虚假陈述,导致仲裁错误裁决我公司应向其支付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XX公司就侯XX等在2016年1月至4月期间,以军队信息化项目开展合作为由,对其公司进行诈骗一事,已于2016年9月向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大钟寺派出所报案,并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立案侦查。2019年,公安机关在前期侦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侯XX采取了强制措施,现相关刑事案件尚未侦查完毕。故双方就2016年1月至4月期间相互关系及权利义务的争议,已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此前双方按照劳动关系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的仲裁亦因此不发生相应的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XX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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