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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2查看:129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2财保189号 申请人: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杨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丁亚,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瑶,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舒新奇,经理。 申请人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尚润联合艺术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91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晋 怡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渠守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