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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7/17查看:775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简述
法院认定事实:DS与HX系夫妻关系,戴某系DS的子女。DS生前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登记证书。北京XX有限公司出具说明:案涉住房大产权于2014年办理完毕,该房屋已具备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条件,正在办理分户《不动产权证书》。XX年X月1日,DS留有自书遗嘱,内容为:我自愿将位于北京市本人名下房屋中我的份额由我的妻子HX全部继承。同月16日,DS立有自书遗嘱,内容为: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本人名下的房屋中我的份额由我的女儿D某全部继承。H某有权单独住居在房屋内直到去世,DX才有权继承我的份额。HX提交DS生前单位出具的购房应交费用计算表,显示案涉房屋价款为XXX元,DS住房补贴为XX元。DX对该证据认可。D提交一次算清住房补贴核对表,显示DS享受房补为XX年10月,账户建立时间XX年11月,XX年12月一次算清基本补贴XX元,离退休时间XX年XX月,并有购房款的计算过程。HX和DX认可HX名下的存款、理财产品归HX个人所有,DS名下的存款、理财产品归DX所有。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DS、H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DS两份遗嘱内容抵触的部分,应以日期在后的遗嘱为准,故DS在案涉房屋中份额应由DX继承,所占份额,考虑房屋来源及购房款来源的基础上依据公平原则予以分割。
法院判决:HX、D于互相协助办理位于北京市号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HX占15%份额,D某占85%份额;DS名下银行账号内资金和理财资金归D2所有。
二、律师观点
本案中首先需要认定的是遗嘱的效力。《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已经不具有优先效力。自书遗嘱、代书遗嘱都具有同等效力。但应注意要符合法定要件。
其次,确认DS和HX在房产中的份额。该案的难点在于,房屋为单位福利分房,且分房使用了二人的工龄和住房补贴,并且DS初婚已为介入因数。
第三,该案虽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但居住权的现实需求已经在社会中反映出来。本案遗嘱中,曾明确表示居住权的意思,但判决并未予以处理。
第四,遗嘱未涉及的遗产遵守法定继承原则,但法律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在继承人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允许按照协商情况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