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2022/4/2查看:941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XX公司主张其和XX公司曾经于2017年1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XX公司为其代为销售圣元奶粉,并且签订补充返利协议,根据销售额范围进行返点奖励,XX公司共计销售超过500万元圣元奶粉,根据合同约定应该返点奖励金额是189252元,但合同履行完毕后,经XX公司催要,XX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合同奖励义务。
XX公司认为首先是XX公司串货违反合同约定在先,XX公司有权取消返点。返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甲方授权乙方在河南区域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产品,不准在电商平台进行销售,但是XX公司违反了约定。其次,返利协议中第一条3款约定了乙方须保证月度间连续订货,且每月订货量不低于月度任务量,月度任务量要达到100万元,XX公司也未满足返点的前提条件。
双方就此发生争议,XX公司将XX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XX公司返还XX公司销售返点奖励189252元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返利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XX公司未能按照返利协议中约定的2017年5月及7月的月度任务量完成订货任务,按照双方《返利协议》的约定,XX公司有权单方取消返利,故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返点奖励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阜阳市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86元(阜阳市XX公司已预交2143元),由阜阳市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律师点评:
合同纠纷中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尽量避免表达含糊不清或者引发歧义;若存在一方违约的情形,另一方要及时的固定违约证据,避免逾期搜集证据困难举证不能。本案我方胜诉的关键就是双方在《返利协议》约定不明,合同条款理解不同,最后法院采纳了我方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
附判决书全文:
原告:阜阳市XX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西XX。
法定代表人:万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男,阜阳市XX公司法务,住阜阳市颍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男,阜阳市XX公司法务,住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2号院一区北门西XX。
法定代表人:郑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北京XX公司大区经理,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阜阳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XX、郭XX,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X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XX公司返还XX公司销售返点奖励189252元及逾期利息(以189252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8月1日开始计算到返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事实与理由:XX公司和XX公司曾经于2017年1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由XX公司为其代为销售圣元奶粉,并且签订补充返利协议,根据销售额范围进行返点奖励,XX公司共计销售超过500万元圣元奶粉,根据合同约定应该返点奖励金额是189252元,但合同履行完毕后,经XX公司催要,XX公司一直没有履行合同奖励义务。
XX公司辩称,不同意XX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是XX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先,合同明确约定XX公司出现违约情况,XX公司有权取消返点。XX公司不提出反诉,但保留追究其赔偿XX公司损失的权利。返利协议中明确约定了甲方授权乙方在河南区域销售,不得跨区域销售产品,不准在电商平台进行销售,但是XX公司违反了约定。第二,返利协议中第一条3款约定了乙方须保证月度间连续订货,且每月订货量不低于月度任务量,月度任务量要达到100万元。故不同意XX公司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将在以下本院认为部分,结合庭审情况予以综合说明,关于本案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7年1月1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建立合作关系,由甲方指定乙方在河南省区域销售甲方所提供的“圣元”品牌旗下金D100系列产品(注: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进行网络销售),如乙方有超出协议指定区域范围的销售行为,则视为违约,一切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协议对供货价格进行了详细约定,其中听装900g圣元金D100配方奶粉经销价为85元/听;盒装400g圣元金D100配方奶粉经销价为38元/盒;100g圣元金D100配方奶粉经销价为10元/盒。乙方根据月度销售计划,通过邮件或是传真形式进行“金D100”系列产品的订购,甲方将在1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乙方订单所定商品的具体发货数量确认,乙方根据订单确认数量及金额进行付款。交货方式:甲方在接到乙方的货款后,3~10日内将商品直接发运到乙方指定仓库收货地点。协议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协议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同日,XX公司(甲方)与XX公司(乙方)签订《返利协议》,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河南区域内销售甲方所提供的圣元金D100品牌系列奶粉。乙方必须在本条款所规定的区域内销售(包括乙方的下属网络、连锁门店),不得跨区域销售产品。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低价销售或变相低价销售,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价格调整;乙方须保证月度间了连续订货,且每月订货量不低于月度任务量。任务计划表:2017年1月100万元,2月100万元,3月100万元,4月100万元,5月100万元,6月100万元,7月100万元。此任务量为乙方采购价。返利奖励:300万元,听装折扣金额3元,盒装折扣金额2元;500万元,听装折扣金额5元,盒装折扣金额3元;700万元,听装折扣金额10元,盒装折扣金额4元。返利方式:乙方完成相应坎级订货量后,甲方结算年度返利,以货款方式冲入乙方货款账户余额,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约定,甲方有权单方取消返利,并根据情况对其限制发货、调整发货价格、取消销售资格等权利,并保留向乙方追索因乙方违反约定所造成损失的权利。本协议有效期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协议还对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
前述协议签订后,XX公司进行订货,并于2017年1月10日至6月24日期间共计向XX公司指定账户共计支付货款XXX元,其中1月份300000元,2月份700000元,3月份997640元,4月份XXX元,5月份130000元,6月份XXX元。庭审中,XX公司认可7月份未订货。XX公司在XX公司回款达到XXX元时,向XX公司支付返利费105882元(2017年1月至4月期间)
以上事实,有XX公司提交的合作协议、返利协议、账户交易明细表、对账单、本案开庭笔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返利协议》,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XX公司未能按照返利协议中约定的2017年5月及7月的月度任务量完成订货任务,按照双方《返利协议》的约定,XX公司有权单方取消返利,故XX公司要求XX公司支付返点奖励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阜阳市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86元(阜阳市XX公司已预交2143元),由阜阳市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