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与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XX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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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A与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XX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裁定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01民辖终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A,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A,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口市XX指派法律援助,委托诉讼代理人:A,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XX公司,负责人:A,经理,上诉人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A及原审被告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XX公司(以下简称建峰海南XX公司)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6民初40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朝阳区XX来XX4A、5A号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2、一审法院裁定文书书写标准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法[2016]221号)规定,民事裁定书对当事人为法人的应写明法定代表人及其身份,而一审法院未如实写明,二审应予以纠正,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A未提交答辩意见,建峰海南分公司未提交陈述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A的诉讼请求,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本案中,A主张其与建峰海南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于2013年5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建峰海南XX公司的办公地点或其指定的工作地点,建峰海南XX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成立,于2014年8月26日经海口市XX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A亦主张其系进入建峰海南XX公司工作,故本案用人单位所在地以及劳动合同履行地均应为建峰海南XX公司所在地即海口市XXXX号XX,该地址位于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建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A驳回上诉,A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A审 判 员 B审 判 员 章 蕾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法官助理 苏小妹书 记 员 吴XX附: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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