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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3/12查看:273次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介:刘某受公司所雇,于2015年11月21日在从事公司指定工作过程中受伤。事故发生后,刘某被送往北京华信医院治疗,住院31天,出院诊断为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急性胰腺炎。因公司不赔偿刘某的各项损失,刘某无奈之下将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一、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刘某医疗费二千六百一十七元零六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千一百元、营养费一千八百元、护理费二千九百元、误工费二万元、交通费六百元、残疾赔偿金二十九万二千零四十八元四角、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七十五元,由刘某负担五百元(已交纳),公司负担三千零七十五元(刘某已交纳,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刘某)。
点评: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公司是否应当赔偿刘某的损失。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公司应该赔偿刘某的损失。
其二:刘某是否能按照北京的城镇标准获得相应的赔偿。刘某系外地农村户口,在北京居住并打零工。在庭审中,通过提供刘某的居住证明和工作证据来证明刘某长期在京居住生活且不以务农为生,收入来源于城镇,最终法院支持刘某按照北京城镇标准主张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