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XX与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1/29查看:59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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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云景东XX。

法定代表人: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女,××集团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穆××(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王XX以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现原、被告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为×年5月10日至×年8月9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本院认为原告的试用期应为×年5月10日至×年7月9日,试用期工资为×元,试用期满以后,原告×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的月工资标准为×元。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节,现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年×月×日解除,对于解除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主张被告无理由违法辞退原告,被告不予认可,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原告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将其违法辞退,结合原告于×年×月×日离职、被告此后停发了原告的工资、停缴了原告的社会保险且未采取进一步解除措施的情况,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有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理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以本院核定为准。关于延时及休息日加班工资一节,原、被告双方对于延时及休息日加班的时间认定存在争议,根据被告提交的考勤表、原告提交的未打卡填报单等证据显示,原告于×年5月23日、6月9日、7月7日、9月7日、10月13日的下班延迟打卡时间均未超过半个小时,时间较短,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认为不宜将原告上述日期的延迟打卡时间视为延时加班时间。虽然原告于×年9月27日、9月28日、10月18日、10月25日延时下班,但原告上述日期仅有下班打卡记录,无上班打卡记录,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认为无法认定原告上述日期存在延时加班。原告于×年7月25日、8月7日、8月30日、9月21日、11月2日、11月10日、11月27日、12月8日、12月11日、12月19日、12月25日的下班延迟打卡时间较长,本院认为宜认定原告上述日期存在延时加班。虽然原告于×年9月3日、9月30日、10月14日、11月25日、12月2日、12月16日存在休息日打卡情况,但原告上述日期仅有上班打卡记录,无下班打卡记录,本院认为无法认定原告上述日期存在休息日加班。原告于×年8月26日、11月4日、11月5日、12月9日正常打卡,考勤表均能显示其上述休息日的上班打卡时间及下班打卡时间,本院认为宜认定原告上述日期存在休息日加班。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延时加班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诉请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另,原、被告双方对于仲裁委裁决的原、被告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被告支付原告×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工资差额的内容均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亦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穆××与被告××集团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穆XX×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工资差额人民币×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三、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穆XX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穆XX×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五、被告××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穆XX×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人民币×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六、驳回原告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由原告穆XX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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