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诊医师未能按照诊疗常规开展医疗活动,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临床诊断思路狭窄,导致误诊存在过错,赔偿原告525965元。

2021/11/22查看:871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观点分析一、基本案情

某日,原告的儿子(以下简称患者)因腹痛、呕吐到某卫生室就诊。经卫生室医生诊断认为患者属于消化不良,并为其进行了针灸和注射治疗,治疗后嘱其回家。当日晚19时患者病情未见任何好转,再次到该卫生室就医,该接诊大夫认为患者出现低血糖,给予患者两支口服葡萄糖服用,后患者回家休息。当日晚22时患者出现呕吐症状,救护车到达现场后患者已经死亡。

后经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对患者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患者符合陈旧性腹腔内黏连并发肠管嵌顿、急性绞窄性肠梗阻致肠道功能紊乱、呼吸循环功能障碍死亡。

原告认为该卫生室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重大的过错,该重大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原因,起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被告的诊疗行为进行医疗过错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的鉴定。二、鉴定意见

法院依法委托了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认为,患者第一次就医时,接诊医师未能按照诊疗常规开展医疗活动,未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且体格检查不够切实有效,未尽到基本注意义务,临床诊断思路狭窄,导致误诊存在过错。在患者第二次就医时存在误诊、误治,并且也未告知患者到上级医院就诊,致使患者病情逐渐恶化、最终死亡。

鉴定机构认定卫生室对患者的死亡的诊疗行为存在诊疗过错,且该诊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三、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诉讼过程中以鉴定材料不完善、鉴定依据不合理为由不认可鉴定意见,申请重新鉴定。但是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时并未提出异议,且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存在过错,故对于被告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事项不予准许。

另外,考虑患者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法院认为其监护人也未尽到足够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卫生室赔偿原告支付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525965元。四、总结分析

本案诉讼的难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患者的病程较短,自就医至去世仅一天时间,患者死亡的原因在不进行尸检的情况下是无法直接通过病历材料明确的。司法实践中,若存在这种情形,作为专业医疗纠纷律师,是建议患方进行尸检的,尸检也是唯一可以明确死亡原因的途径。

本案中通过尸检进一步明确患者死亡的原因是陈旧性腹腔内黏连并发肠管嵌顿、急性绞窄性肠梗阻致肠道功能紊乱、呼吸循环功能障碍。而患者的死亡原因与卫生室的诊断明显存在不一致,恰好尸检结果进一步证明了卫生室对患者的诊疗行为存在的过错。

本案的另一个难点在于卫生室书写病历不规范,甚至对患者就医根本没有按照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因没有病历而无法进行鉴定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建议事发后可以及时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介入,相关笔录也可以作为鉴定检材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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