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X合同诈骗案件,检察院已作出绝对不起诉决定!

2021/11/3查看:403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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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涉案标的2万多,现检察机关已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现本案正在由贵院审查起诉,辩护人结合了解的基本案情,辩护人认为应当对刘X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为普通的民事纠纷,刘X不构成诈骗罪。

首先,刘X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往往在现实生活中资金较为紧张,本案中通过侦查机关调取的刘X的银行流水可以看出,刘X与他人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金额大小不等,刘X不存在侵占被害人21000元钱款的动机。双方仅是因为沟通不畅,发生摩擦,被害人在事发时没有采取理性的做法,对刘X进行了电话轰炸且在微信群、微博上发表不实言论,污辱刘X,给刘X的生活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刘X生气要求对方道歉后再退款也是符合情理之中的。被害人曾通过其同学以及内蒙古收货方董XX联系刘X,协商退款事宜,通过被害人提交的聊天记录中也可予以查证,由此看来,刘X与被害人之前不过是因为生气而产生的不愉快,刘X也并没有完全与被害人丧失联系,仅因不堪被害人的骚扰将其拉黑而已,主观上完全没有侵占的故意。

其次,刘X客观上实施诈骗的行为。刘X是按照被害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的是护目镜,但并不是为了去虚构自己没有额温枪的事实,且亦与收货方沟通过明确表示该批护目镜是赠予的,也并没有说该笔货款不退还给被害人。事发时,正值全国疫情较为严重的时候,缺货也是很正常的。刘X与其他人在事发时也存在关于额温枪的交易,并且也有与厂家订货的事实,所以刘X向收货方邮寄护目镜的行为仅是为了避免被害人多次无休止的骚扰,并非虚构自己有额温枪的事实。

第三,本案刘X与被害人之间应当定性为为合同纠纷,即为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案件。刘X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刘X对于被害人的款项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涉案款项数额较小且刘X账户中流水较大,刘X完全没有必要因为两万元将自己大好的前途断送。涉案款项没有及时返还是因为双方沟通不畅,存在误解,且刘X并没有完全消失掉,被害人依然可以能够联系上刘X。刘X在与被害人达成协议时,并不是从未做过相同交易,但却因当时疫情较为严重物资较为紧缺,手中没有现货也是很正常的,且刘X与其他人都有过关于额温枪的交易,且交易数额大部分高于与被害人的交易数额,所以无论从主观上还是客观人,刘X都不构成诈骗罪,本案最多是民事纠纷,合同解除款项返回的问题,根本不涉及刑事犯罪。

二、即使刘X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该行为情节也显著轻微,应当作出不以予起诉的决定。本案的涉案金额仅为21000元,刚构成立案标准,且刘X在接受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就已主动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货款,也与被害人签署了和解协议,本案并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且由标的较小的民事纠纷引起,《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案本为民事纠纷,涉案金额较小且已经全部退还,双方亦达成和解,对刘X依法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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