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021/12/10查看:1249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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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对原告肖X提起的诉讼,现答辩如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已给付全部房款。房产中介公司工作人员李X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并在与原告沟通协商后,确定涉案房屋的总价款为80万,首付款为31万, 2020年5月31日三方即答辩人、原告、中介公司签订《定金协议》,该协议约定答辩人将首付款转到中介公司账户,答辩人按照约定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31万元交付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及原告协助答辩人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答辩人按照约定办理了49万元的贷款,分别于2021年3月25日、2021年4月29日转入万家房产公司账户,至此涉案房屋总价款80万元已全部给付,故答辩人已按照协议约定缴付了全部房款,义务已履行完毕。

二、若有房款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应当要求中介公司向其支付,而非答辩人。基于对中介公司专业性的信任,答辩人也是按照中介公司的要求完成了全部的付款义务,现原告尚有21万房款未收到,应当向中介公司索要,而非答辩人。

 三、判决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第三人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肖建立剩余房款210000元。

二、第三人李X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肖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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