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等与裴XX不当得利纠纷

2022/4/24查看:62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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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某,女,1988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XX,女,196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原审被告:郭XX,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上诉人王X某因与被上诉人裴XX、原审被告郭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234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XX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XX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491元,减半收取8245元,由王XX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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