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纠纷案

2015/11/5查看:6517成功案例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赵某、李某为赵之父母(隐去真实姓名),张为赵之妻。于2000年8月6日根据北京市房改房政策从国有某公司购买了宣武区某小区房屋,北京市建委为赵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6月24日赵去世。2005年1月19日张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北京市建委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赵某、李某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准,而赵去世时房屋没有过户,应为赵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并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北京市建委发给张的《房屋所有权证》。 金占良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认真研究案情,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证据,认为该房屋虽然在赵去世时没有过户,但是在2004年2月份赵与张的离婚协议中就已确定房屋的归属权由张所有,后来只是涉及到手续履行问题,不涉及所有权归属,该房屋在赵去世时系归张所有,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因此,赵某、李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赵某与李某的诉讼请求。 经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金占良律师的意见,驳回了赵某与李某的诉讼请求。 赵某与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金占良律师同样坚持一审的观点,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赵某与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赵某、李某为赵之父母(隐去真实姓名),张为赵之妻。于2000年8月6日根据北京市房改房政策从国有某公司购买了宣武区某小区房屋,北京市建委为赵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6月24日赵去世。2005年1月19日张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北京市建委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赵某、李某认为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准,而赵去世时房屋没有过户,应为赵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并以此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北京市建委发给张的《房屋所有权证》。金占良律师在代理本案过程中,认真研究案情,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证据,认为该房屋虽然在赵去世时没有过户,但是在2004年2月份赵与张的离婚协议中就已确定房屋的归属权由张所有,后来只是涉及到手续履行问题,不涉及所有权归属,该房屋在赵去世时系归张所有,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因此,赵某、李某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应驳回赵某与李某的诉讼请求。经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金占良律师的意见,驳回了赵某与李某的诉讼请求。赵某与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金占良律师同样坚持一审的观点,二审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判决驳回了赵某与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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