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17年离婚后,买房纠纷
【一审很快解决】
所有出资均由南京知名离婚律师赔偿支持。 2017年10月30日物业结案后】
离婚律师庄荣华案件介绍:
本案中,男女离婚后共同出资买房。诉讼前,对方既不同意分割房屋,也不同意退还出资。女子无奈,我们委托知名离婚、房产律师庄荣华接手此案。
成发法官:辛良法官。 案件从2017年立案到7月,案件从2017年到10月结案
这个案子从立案到现在一共三个月就结束了! 案件处理结果:
1、返还我司全部出资152万元。
2、所有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点评:
本案中被告给我们最大的阻力就是双方当事人结婚又离婚三次,每次都在同一时间。离婚时两人都买了房子,买完房子后又迅速再婚。两人的关系一直都很好,离婚后也住在一起了。被告的主要辩护理由集中在离婚协议书系假离婚,未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真实陈述。因此,大量财产仍属于共同财产,因此我们不同意返还本案出资。
然而,庄荣华律师利用其在婚姻家庭案件中独特的代理技巧,在一次庭审中对对方的实体和程序意见提出了反驳法律意见,并且全部被法院采纳!
本案确实涉及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综合法律知识,才能有效实现当事人的诉求。
值得强调的是,婚姻财产的价值是巨大的。对于涉及离婚以及房屋、存款、股权、公司等重大财产利益分割的离婚案件,最好寻求专业的离婚律师,或者有相关成功律师庄荣华办理案件。庄荣华律师在离婚财产分割方面拥有大量成功的诉讼经验。当事人如有疑问,可致电庄荣华律师咨询。
本案已结束,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 17)苏01 06民国第
原告:A,女,汉族,鼓楼区人。
被告人:B,男,汉族,鼓楼区人。
?原告甲、被告乙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乙到庭参加诉讼。目前该案已结案。
原告A向本院提起诉讼:1、被告返还原告152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2万元为基数,按照判决之日起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实际付款日期为准); 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原已结婚,2016年离婚。离婚后,被告缺乏在鼓楼区购房的资金,遂与原告协商共同购房。原告考虑到其与被告及共同子女的关系,向被告汇出152万元作为购房款。随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钱款,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应返还原告152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B辩称: 1、原告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合同纠纷。由于政策原因,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购买了学区房,双方仍带着孩子居住在该房子内; 2、涉案152万元系出售房屋所得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退回一半的钱。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告A与被告B于1997年登记结婚,2012年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双方办理再婚手续,后登记离婚。 2014年,两人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对方所有;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原房产所有人为A,离婚后房产权归A,房屋贷款由男方独自偿还;该房屋原产权人为B,离婚后归女A所有,房屋贷款由B偿还。如果按照这种方式出售房屋,扣除房屋贷款后,剩余收益为B出售的房屋属于女方;女方一次性向男方支付10万元,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上述房屋贷款外,未产生连带债务,如有一方有外债,债务人一方应承担连带债务。承担责任。
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再次再婚,后于2016年再次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不共同经济分割;大女儿由男方抚养,女方无需支付任何费用;第二个女儿将由该男子抚养。女方筹集财产,男方无需缴纳任何费用;原房产所有人A,离婚后,房产权归A,剩余贷款由女方偿还;除上述房屋贷款外,不存在其他债权或债务。 2016年,原告与被告以被告B的名义在本市鼓楼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2016年10月28日,原告向被告汇出152万元,用于支付上述房屋款。该房屋后来登记在被告B名下。现原告当庭表示,要求被告返还出资152万元,并不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也不主张该房屋的增值收益。
庭审中,原告称,涉案152万元是其2016年5月左右出售房屋所得收益。2014年离婚时约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因此,出售所得的收益应归原告所有。私人财产。被告对这152万元的来源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该笔钱是夫妻俩的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购买涉案房屋时,原告与被告已离婚。原告向被告汇出15.2万元支付房屋款,后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原告、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当庭证实,其并未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或增值,仅要求被告返还出资152万元。被告辩称,这152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能退还一半,未能退还。提交证据证明,且原告提交的2014年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该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因此后续出售该房屋所得收益应属于原告个人财产。因此,本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发表意见。被接受。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返还152万元的主张,法律依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B应于十日内返回原告A1 5本判决即生效。 2万元。
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限内履行金钱支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18480元,其中一半为9240元,由被告B承担(原告已预付,被告在支付上述费用时另付)。
如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江苏省法院.
鼓楼区人民法院
没有必要让所有人都理解你,所以你也没有必要向世界解释。忠于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