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案件中,如何界定许诺销售的行为?

2024/10/10 34次阅读 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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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键词】 发明专利权、许诺销售、赔偿数额、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中许诺销售的认定标准,以及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法院强调了许

【关键词】 

发明专利权、许诺销售、赔偿数额、民事诉讼法、再审申请

【裁判要旨】 

本案裁判要旨在于明确了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中许诺销售的认定标准,以及在侵权行为成立的情况下,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法院强调了许诺销售的认定应基于行为人是否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以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

【基本案情】 

江门某科技公司与杭州某贸易公司因发明专利权侵权发生纠纷。江门某科技公司主张杭州某贸易公司未经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发明专利权的产品,请求法院判令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杭州某贸易公司停止销售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江门某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江门某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起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涉及许诺销售的认定和赔偿数额的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的裁判,体现了对专利权保护的严格态度和对侵权行为的准确认定。

首先,关于许诺销售的认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明确了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在本案中,杭州某贸易公司并未以要约或者要约邀请方式作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认定杭州某贸易公司未实施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综合考虑了涉案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定由杭州某贸易公司赔偿江门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法院的这一判决体现了在侵权成立时,应充分考虑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专利许可使用费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再次,关于再审申请的理由,法院在审查中严格把握了再审的条件,认为江门某科技公司提出的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的情形,因此驳回了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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